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强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留计划数量
按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量为不超过本科招生规模的1%。
二、预留计划使用原则
(一)预留计划使用,原则上坚持集体议事、会议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预留计划使用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
(三)预留计划使用必须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上操作,经教育部和有关省级招生机构审批后执行。
(四)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已投放到各省市的招生计划,以及调减回来的其他招生类别的招生计划,按照预留计划处理。
(五)预留计划使用办法向社会公布。
三、预留计划使用范围
(一)用于录取各生源省已超计划投档(一般情况是末位分数同分多投),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二)用于调整某些生源不足专业(计划已安排却无法完成),将预留计划投放到该专业生源充足的省份录取。
(三)预留计划的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四、预留计划使用的审批程序
(一)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生源情况提出投放指标,向学校招生委员会汇报并填写《计划调整单》,由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如遇教育部、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政策调整,则由招生办公室按新要求执行。
五、本使用办法经校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