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做到"八公开"、"六不准",维护广大考生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信访咨询工作站
站 长:谢红梅
副站长:陆 青 贺启春
成 员:余丽静 杜 彪
二、信访咨询工作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及省招生考试中心有关招生考试政策和录取原则。
(二)热情接待来访考生及考生家长,耐心听取考生陈情建言,认真解答来电来访人员提出的有关招生中问题,为群众解疑释惑,维护广大考生利益。
(三)认真受理群众来信。对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向信访咨询人员进行反馈。对信访咨询人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四)维护信访咨询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信访咨询有关要求
(一)来访人员要携带有关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及考生证等),到指定场所进行登记,按秩序进行咨询或提出信访事项。
(二)多人以走访形式反映相同问题时,应当推荐代表,代表人数不得多于3名。
(三)采用书信形式反映问题,要写明来信人单位、姓名与联系方式,所提供材料要真实,事实要清楚。
(四)与信访咨询接待人员交谈中要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心平气和。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五)来访人员必须在信访咨询笔录中签名认可。
四、对信访咨询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正确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及省招生考试中心有关招生考试政策和录取原则。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准确。
五、信访咨询人员对信访咨询事项答复处理
(一)对答复存有异议的,可将问题反映到信访咨询工作站申请复议。信访咨询工作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答复。
(二)如遇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六、信访咨询电话:0851-5811044(信访)
5842823(咨询、传真)
七、信访咨询地点:纪检监察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七日